※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全國律師聯合會為社團法人。其主管機關為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以促進法治社會發展、改善律師執業環境、落實律師自 律自治、培育律師人才、提升律師服務品質及保障人權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