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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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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60
六十 戒護人員除遵照勤務制度切實辦理外,並應隨時觀察少年行狀,如 發現可供少年處遇參考之事項時,應記錄於勤務簿,必要時報告主 管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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