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60 條
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
聽證開始時,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明事件之內容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