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訂定第 9 條及第 21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檢察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檢察機關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 方式如下: 一、應考人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方式兼採筆試及口試。招考事宜由各地 方檢察署訂定之。 二、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高等考試及格者,或曾任檢察官助理、法官助理、書記官,其任職 或契約期間屆滿二年且最近二年服務成績均甲等,因故離職未滿一年 ,重新進用者,免經招考,由各地方檢察署公開遴選。但因業務需要 得加考筆試或口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