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官助理協助檢察官辦理內部文書、整理分析等非核心作業,應自法律或檢察 機關業務相關系所予以招考或遴選,爰訂定本條。 二、具有國家考試合格資格者、或前曾任職二年以上、最近二年服務成績均甲等、且 離職未滿一年之檢察官助理、法官助理或書記官,因具有相當專業知能或司法實 務經驗,以遴選方式進用,除可省卻公開招考之勞費外,亦可為用人機關隨時增 補人力,爰訂定第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