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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第 6 條
第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各情報機關報請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依本法第
十一條之一第九項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之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