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基準第三點至前點所規定關於共犯人數、查獲金額或扣押金額之認 定,以檢察官起訴、緩起訴處分、職權不起訴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起訴所認定之共犯人數、查獲金額或扣押金額於法院判決或判決確定 時有變更者,獎金核算應依判決或判決確定所認定重新計算,判決確 定前依起訴或判決所請領特別獎金不予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