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職前學習實施規定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6
六、受訓人員職前學習訓練方式,如下:
(一)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指派專責人員擔任受訓人員之職前學習輔導員
      。職前學習輔導員及單位主管,對於受訓人員有指導監督之權責,
      並應隨時考核受訓人員之文書製作、品德、能力、勤惰及生活表現
      情形。
(二)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指導下處理實際業務及各項指派工作,並就受
      交付之案件(或模擬案件),擬作文書稿件,經輔導員及單位主管
      評閱。
(三)受訓人員學習事務包括「開決標、驗收、擬作、受理檢舉、專案清
      查、業務稽核、受理登錄」等事項。受訓人員參加開決標監辦、驗
      收或受理陳情案件時,需有輔導員或其他現職政風人員在場。
(四)受訓人員應擬作防貪、肅貪及再防貪案例實務書類,且各不得少於
      二件,並就學習情形撰寫週記。
(五)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於職前訓練期滿後應召開座談會,對於職前學習
      之辦理成果進行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