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務熱心、公勤努力、有具體表現。 (二)擔任自治幹部,積極負責,有具體表現。 (三)主動積極,爭取整體榮譽,有具體表現。 (四)其他相當於前三款之具體良好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