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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獎懲規定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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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務熱心、公勤努力、有具體表現。
(二)擔任自治幹部,積極負責,有具體表現。
(三)主動積極,爭取整體榮譽,有具體表現。
(四)其他相當於前三款之具體良好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