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署綜合規劃組受理受刑人申訴事件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依職權調查本署有無管轄權,認無管轄權者,應即將該申訴事件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申訴人。 (二)作法定程式之審查,程式不合法且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即通知申訴 人於五日內補正。 (三)會辦本署相關業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