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處理受刑人申訴事件作業要點 6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一、本署僅得就職掌事項之範圍內受理申訴,受刑人就本署職掌以外事項誤向本署提
    出申訴時,應將該申訴事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處理,並通知申訴人,爰為本點
    第一款規定。
二、第二款明定本署綜合規劃組對於申訴事件,應作法定程式之審查。另如申訴事件
    程式不合法且其情形可補正者,應準用本法第九十七條通知申訴人於五日內補正
    。
三、第三款明定本署有管轄權且合於法定程式之受刑人申訴事件由本署綜合規劃組受
    理後,會辦相關業務組。所謂相關業務組,係指作成原處分、管理措施或執掌受
    刑人請求事項之組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