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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6 條
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應事先警告。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使用器械原因已消滅者,應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