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規定使用器械前應事先警告。考量若待警告完成將有不及防止侵害之急迫 情形時,爰於但書規定無須警告即可使用之例外 情形,以資適用。 二、第二項規定使用原因消滅後,須停止使用器械,避免逾越使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