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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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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訊投標之開標應以公開方式為之。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於
    開標時,得不在場;惟不在場者,喪失補正、增價之權利。
    通訊投標投標人於開標當日委任代理人到場者,代理人如與投標書所
    載不同,或原投標書未載代理人者,均視為無代理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