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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要點 6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明文通訊投標投標人如於開標當日不在場,喪失補正及增價之權利,如委任代理人到
場之通訊投標人,代理人須與投標書所載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