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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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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第 6 條
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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