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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6 條
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