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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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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本於合法、合理、迅速、確實之原則,審慎處
    理,於三十日內查明函復陳情人。如未能於期限內辦結,應陳請檢察
    長准許延長辦理期限,並將延期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