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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6
六、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本於合法、合理、迅速、確實之原則,審慎處
    理,於三十日內查明函復陳情人。如未能於期限內辦結,應陳請檢察
    長准許延長辦理期限,並將延期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6
六、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本於合法、合理、迅速、確實之原則,審慎處
    理,於三十日內查明函復陳情人。如未能於期限內辦結,應陳請檢察
    長准許延長辦理期限,並將延期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