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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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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6
六、檔案應用之申請,應分會業務單位審核,業務單位應於五個工作日內 審畢,其有第三點所定情事者,應於審核表(附件三)敘明理由及法 律依據。
圖表附件:
附件三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應用審核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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