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分署洽公民眾停車場僅提供停車空間之使用,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 物品不負保管責任。遇有風災、水災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 車輛駛離。停放於本分署洽公民眾停車場之車輛,禁放易燃物、爆裂 物或其他危險物品及各項違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