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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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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得視偵查進度及案情需要,對被告實施入
    出境告知或暫時留置措施;如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必要時得依刑事
    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至第九十三條之六規定限制出境、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