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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6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本注意事項名稱及第一點之修正,及刑事訴訟法第八章之一有關限制出境、
    出海之規定,爰修正本點規定。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樣態常見跨國犯罪,為掌握特定人入出境之即時行蹤或確保
被告到案,應視偵查進度與案情需要,實施不同程度之境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