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受查詢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 提供者,依本法第十九規定裁罰之罰鍰基準如下: (一)受查詢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二萬元。 (二)依本法第十九條後段規定按次處罰者,其每次罰鍰金額,依前次所 處罰鍰金額增加二萬元裁罰。但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