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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通譯倫理規範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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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通譯倫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6
六、通譯執行職務時,應忠實傳譯被告、告訴人、告發人、證人、鑑定人 或其他關係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陳述內容,不得匿、飾 、增、減。如發現誤譯,應即主動告知檢察官,並協助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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