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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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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志工輔導收容人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應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二)不替收容人傳遞書信、訊息及違禁品等,惟基於管教需求,經本所
      同意後得提供收容人書籍或其他用品。
(三)發現管教上須注意與改進事項時,應與機關管教人員連繫。
(四)實施個別或團體輔導時應注意戒護安全。
(五)志工實施輔導,應配合機關作息時間,但經本所許可者,不在此限
      。
(六)未經機關首長許可,不對外發表有關矯正機關與收容人之資料。
(七)其他經本所告知應遵守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