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第 6 條
跨國接收受刑人取得換算之累進處遇分數後,應經考核與認定,確具悛悔
實據,符合陳報假釋之規定者,得由執行之矯正機關報請法務部核准後,
假釋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