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所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下:(其點數應會同人事單位審查核
定)
(一)職級:最高總點數占百分之二十五,依據官等之高低計點。科室主
管二十五點,薦任六、七、八職等二十點,委任五職等十九點,委
任四職等十八點,委任三職等十七點,委任二職等十六點,委任一
職等十五點,雇用、約僱、技工、司機及工友十四點。
(二)年資:最高總點數占百分之二十,在法務部暨所屬機關服務之年資
,每滿一年二點、未滿一年但超過六月以上一點;其他公職機關服
務之年資滿一年一點;約僱人員及退休(職)後再任職者其退休(
職)前之年資不予計點。
(三)考績:最高總點數占百分之五,以最近三年考績計算,甲等每次二
點,乙等每次一點。
(四)眷口人數:最高總點數占百分之二十五,以同戶籍為準,本人六點
,配偶四點,本人父母(以無自有住宅者為限)及未成年子女每人
二點,但年滿二十歲以上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以在校或肄業
(含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
礙不能自謀生活者,每人計二點。
(五)持有自有住宅狀況:最高總點數占百分之十五,本人、配偶及未婚
之未成年子女無自有住宅者十五點,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
女持有自有住宅且位於外(離)島者十點;距離本所五十公里以外
者(不含外、離島)五點;位於臺南地區或距離本所五十公里內者
二點。
(六)戶籍地(登記逾六個月):最高總點數占百分之十,申請人戶籍所
在地位於外(離)島者十點;距離本所五十公里以外者(不含外、
離島)五點;位於臺南地區或距離本所五十公里內者不予計點。
(七)身心障礙者加點:申請人或眷口如係身心障礙,且領有權責機關發
給證明文件者,每人三點,惟列入計點之眷口須隨同借用人任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