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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6
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
一、職級:考量機關用人之多元化,爰第一款增列「約僱」人員,其積點與技工、司
    機及工友相同。
二、考績:考量各項積點配分之衡平,酌予調整其積點。
三、眷口人數:考量公平原則,配偶之父母應予排除眷口之計算,又本人父母仍應以
    無自有住宅者,方得列入眷口計算;另年滿二十歲以上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
    ,其在校與肄業為兩種不同身分,因此以「或」字區隔其定義。
四、持有自有住宅狀況:現行第五款「居住狀況」之文字修正為「持有自有住宅狀況
    」。並依是否持有自有住宅,及其距離本所之遠近計算積點。
五、戶籍地:按戶籍地距離本所之遠近計算積點,以為允平。
六、身心障礙者加點:因新增第六款「戶籍地」,原第六款「身心障礙者加點」變更
    為第七款。
七、第六點第一款至第六款「佔」係為誤字,修正為「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