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必需物品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可後逕由家屬依報告單
中所載明之品項、數量逕自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包方式寄入,其種
類及數量如下:
1.被、毯、床單、枕頭、鞋襪(非繫鞋帶白色布鞋)、黃色毛巾及筆
(不含彈簧者)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破損及不堪使用時准再送
入,其中被、毯、床單、枕頭應除去拉鍊。
2.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以 3 件為限。
3.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
4.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 1 份。但內容有礙於收容人改過遷善
或畫有暗號者,不准送入。
5.特殊需求之物品如塑膠鏡框安全鏡片之眼鏡、枴杖等,每次以 1
件為限。
6.平價內衣褲每次各以 3 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