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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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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寄入飲食物品,若夾帶(藏)摻雜違禁品,被查獲一律退回或登入簿
    冊經監務委員會審議得予以銷毀。如有涉及不法刑責者,移送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