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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6
六、寄入飲食物品,若夾帶(藏)摻雜違禁品,被查獲一律退回或登入簿
    冊經監務委員會審議得予以銷毀。如有涉及不法刑責者,移送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6
六、寄入飲食物品,若夾帶(藏)摻雜違禁品,被查獲一律退回或登入簿
    冊經監務委員會審議得予以銷毀。如有涉及不法刑責者,移送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6
六、寄入飲食物品,若夾帶(藏)摻雜違禁品,被查獲一律退回或登入簿
    冊經監務委員會審議得予以銷毀。如有涉及不法刑責者,移送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民國 99 年 11 月 22 日訂定
7
七、寄入飲食物品,若夾帶(藏)摻雜違禁品,被查獲一律退回或登入簿
    冊經監務委員會審議得予以銷毀。如有涉及不法刑責者,移送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