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益團體提出申請之執行計畫書,由觀護人室先行審查申請文件是否 完備,未完備者,應通知限期補具。申請文件完備者,執行審查小組 執行秘書應報請召集人召開定期或臨時審查會議進行審查。會議召開 前,本署得委託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或相關機構,進行審核並提 出意見,審核意見應併同申請文件提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