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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結合社會資源辦理出院學生生活扶助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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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效評估:本院應於個案出院後 6  個月內召開輔導評估會議,社會
    團體並得依個案狀況通知本院召開輔導評估會議,決定是否予以繼續
    提供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