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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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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
第 6 條
治安機關接獲前條之通報後,應即進行案件調查;發現疑似被害人時,應 即進行被害人之鑑別。 治安機關對於前項疑似被害人,應告知其相關權益事項、案件處理流程及 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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