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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 6 條
治安機關接獲前條之通報後,應即進行案件調查;發現疑似被害人時,應
即進行被害人之鑑別。
治安機關對於前項疑似被害人,應告知其相關權益事項、案件處理流程及
保護措施。
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訂定
第 6 條
治安機關接獲前條之通報後,應即進行案件調查;發現疑似被害人時,應
即進行被害人之鑑別。
治安機關對於前項疑似被害人,應告知其相關權益事項、案件處理流程及
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