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檢察署晉敘審查小組及法務部晉敘審查委員會,應審酌受審查檢 察官之敬業精神、品德操守、辦案品質、開庭態度及案件是否有不當延滯 情形,並就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擇優審查: 一、最近三年考績列甲等。 二、最近三年辦案成績平均分數在九十分以上。 三、曾任主任檢察官三年以上。 四、曾調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辦事三年以上。 五、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未滿二年。 六、對於提昇檢察形象有重大貢獻,並有具體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