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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送入藥物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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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備文件:
(一)由本監接見窗口送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合法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處方箋(明確標示藥名之醫院
        藥袋亦可)。
      2.與收容人關係之證明文件正本。
      3.藥物保證書(如附件一)1 份。
(二)以郵寄方式寄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合法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處方箋(明確標示藥名之醫院
        藥袋亦可)。
      2.與收容人關係之證明文件正本。
      3.藥物保證書 1  份。
      4.郵寄包裹明細單(如附件二)1 份,並將本單黏貼於包裹正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