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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送入藥物注意事項 6
六、應備文件:
(一)由本監接見窗口送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合法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處方箋(明確標示藥名之醫院
        藥袋亦可)。
      2.與收容人關係之證明文件正本。
      3.藥物保證書(如附件一)1 份。
(二)以郵寄方式寄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合法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處方箋(明確標示藥名之醫院
        藥袋亦可)。
      2.與收容人關係之證明文件正本。
      3.藥物保證書 1  份。
      4.郵寄包裹明細單(如附件二)1 份,並將本單黏貼於包裹正面。
民國 100 年 03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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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備文件:
(一)由本監接見窗口送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合法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處方箋(明確標示藥名之醫院
        藥袋亦可)。
      2.與收容人關係之證明文件正本。
      3.藥物保證書(如附件一)1 份。
(二)以郵寄方式寄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合法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處方箋(明確標示藥名之醫院
        藥袋亦可)。
      2.與收容人關係之證明文件正本。
      3.藥物保證書 1  份。
      4.郵寄包裹明細單(如附件二)1 份,並將本單黏貼於包裹正面。
民國 95 年 09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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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本監接見寄物窗口送入藥物者,須提出下列文件:
(一)與收容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原本。
(二)送入藥物切結書(附件一)乙份,保證送入之藥物係醫療院所開立
      ,決無另行加工等情事,並願負該藥物所導致之一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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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以郵寄方式寄入藥物者,須附下列文件隨同藥物寄入:
(一)與收容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原本。
(二)送入藥物切結書乙份,保證送入之藥物係醫療院所開立,決無另行
      加工等情事,並願負該藥物所導致之一切責任。
(三)郵寄包裹明細單(附件二)乙份,並將本單黏貼於包裹正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