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評比績效及獎懲基準:
(一)績效等級:
1.優等:考評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一等:考評總分達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3.二等:考評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4.三等:考評總分未達八十分。
(二)獎懲:
1.機關首長:
(1)一年評比績效列為各組優等之機關,首長記功一次或嘉獎二次
。
(2)一年評比績效列為各組一等之機關,首長嘉獎二次或一次。
(3)一年評比績效列為各組最末等之機關,其評比結果列為首長年
終考績重要參考依據。
2.其他有功人員:各組績效列為優等及一等之機關,執行本方案有
功人員由其服務機關擬具具體事蹟,報請本署敘獎。
3.評比績效列為核給機關年度考績甲等人數之參考。
4.績效資料登載不實,除該資料不予列計核分外,並依相關法令懲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