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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榮譽觀護人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第 6 條
榮譽觀護人之表揚,除第三條由法務部選列,公開表揚頒發獎牌(或獎座
)外,由各級表揚機關公開表揚頒發獎狀或其他適當之紀念品。
前項之表揚,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
署得將獎狀或紀念品轉交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