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觀護人之表揚,除第三條由法務部選列,公開表揚頒發獎牌(或獎座 )外,由各級表揚機關公開表揚頒發獎狀或其他適當之紀念品。 前項之表揚,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 署得將獎狀或紀念品轉交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