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獎懲辦法: 1.每年總成績前三名者,簽報 所長核給適當之獎勵。 2.受評人員各季評分未達七十分者,由秘書室以書面附具理由通知於 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次季評分仍未達七十分者,由本所依 契約解聘或通知承攬公司更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