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
第 6 條
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實施測謊時,得由機關內測謊人員自行
為之、委託測謊人員或具有測謊人員之醫療、相關機關(構)(以下簡稱
測謊機關(構))為之。
測謊人員不得參與受測人之觀護、評估或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