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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推行電話禮貌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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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測試
(一)各科室主管成立「電話禮貌測試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每月
      採不定時隨機方式對 10 位同仁進行電話禮貌測試,以督促電話禮
      貌之推行。
(二)測試項目及評分標準如次:
      1.接話速度占 20 %,以電話鈴響數為評分標準:
     (1)二響接聽 20 分。
     (2)三響接聽 15 分。
     (3)四響接聽 10 分。
     (4)五響以上 5  分。
      2.電話禮貌占 40 %,以自報單位、問候語、結束語與語氣是否謙
        和、誠懇為評分標準:
     (1)優:自報單位、問語語、結束語,語氣謙和、誠懇者,31  分
          至 40 分。
     (2)良:自報單位、語氣謙如、誠懇者,21  分至 30 分。
     (3)可:自報單位,語氣尚謙和、誠懇者,11  分至 20 分。
     (4)劣:未自報單位,語氣欠謙和、誠懇者,0 分。
      3.答話內容 40 %,以對本監及所屬業務及相關法令是否嫻熟,解
        答是否詳盡為評分標準:
     (1)優:對業務嫻熟,解答詳盡,對所提問題能不厭其煩加以說明
          者,31  分至 40 分。
     (2)良:對業務嫻熟,解答尚詳盡,對所提問題尚可使人滿意者,
          21  分至 30 分。
     (3)可:業務尚嫻熟,解答簡要,對所提問題雖不滿意但仍可接受
          者,11  分至 20 分。
     (4)劣:對業務不嫻熟,答話顯得不耐煩者,0 分。
(三)每一受測者,總分在 85 分以上者評定等第為優,70  分至 84 分
      者為良,60  分至 69 分者為可,59  分以下者為劣。
(四)電話禮貌測試成績,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五)就測試結果之優缺點予以記點登記,年終統計成績,平均成績 85
      分以上者,擇優於年終表揚或推薦參與本監模範人員選拔,俾表現
      良好之同仁得到應有之獎勵。如均無人達到 85 分以上之平均成績
      ,則不予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