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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推行電話禮貌實施要點 6
六、考核測試
(一)各科室主管成立「電話禮貌測試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每月
      採不定時隨機方式對 10 位同仁進行電話禮貌測試,以督促電話禮
      貌之推行。
(二)測試項目及評分標準如次:
      1.接話速度占 20 %,以電話鈴響數為評分標準:
     (1)二響接聽 20 分。
     (2)三響接聽 15 分。
     (3)四響接聽 10 分。
     (4)五響以上 5  分。
      2.電話禮貌占 40 %,以自報單位、問候語、結束語與語氣是否謙
        和、誠懇為評分標準:
     (1)優:自報單位、問語語、結束語,語氣謙和、誠懇者,31  分
          至 40 分。
     (2)良:自報單位、語氣謙如、誠懇者,21  分至 30 分。
     (3)可:自報單位,語氣尚謙和、誠懇者,11  分至 20 分。
     (4)劣:未自報單位,語氣欠謙和、誠懇者,0 分。
      3.答話內容 40 %,以對本監及所屬業務及相關法令是否嫻熟,解
        答是否詳盡為評分標準:
     (1)優:對業務嫻熟,解答詳盡,對所提問題能不厭其煩加以說明
          者,31  分至 40 分。
     (2)良:對業務嫻熟,解答尚詳盡,對所提問題尚可使人滿意者,
          21  分至 30 分。
     (3)可:業務尚嫻熟,解答簡要,對所提問題雖不滿意但仍可接受
          者,11  分至 20 分。
     (4)劣:對業務不嫻熟,答話顯得不耐煩者,0 分。
(三)每一受測者,總分在 85 分以上者評定等第為優,70  分至 84 分
      者為良,60  分至 69 分者為可,59  分以下者為劣。
(四)電話禮貌測試成績,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五)就測試結果之優缺點予以記點登記,年終統計成績,平均成績 85
      分以上者,擇優於年終表揚或推薦參與本監模範人員選拔,俾表現
      良好之同仁得到應有之獎勵。如均無人達到 85 分以上之平均成績
      ,則不予敘獎。
民國 95 年 11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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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測試
(一)各科室主管成立「電話禮貌測試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每月
      採不定時隨機方式對 10 位同仁進行電話禮貌測試,以督促電話禮
      貌之推行。
(二)測試項目及評分標準如次:
      1.接話速度占 20 %,以電話鈴響數為評分標準:
     (1)二響接聽 20 分。
     (2)三響接聽 15 分。
     (3)四響接聽 10 分。
     (4)五響以上 5  分。
      2.電話禮貌占 40 %,以自報單位、問候語、結束語與語氣是否謙
        和、誠懇為評分標準:
     (1)優:自報單位、問語語、結束語,語氣謙和、誠懇者,31  分
          至 40 分。
     (2)良:自報單位、語氣謙如、誠懇者,21  分至 30 分。
     (3)可:自報單位,語氣尚謙和、誠懇者,11  分至 20 分。
     (4)劣:未自報單位,語氣欠謙和、誠懇者,0 分。
      3.答話內容 40 %,以對本監及所屬業務及相關法令是否嫻熟,解
        答是否詳盡為評分標準:
     (1)優:對業務嫻熟,解答詳盡,對所提問題能不厭其煩加以說明
          者,31  分至 40 分。
     (2)良:對業務嫻熟,解答尚詳盡,對所提問題尚可使人滿意者,
          21  分至 30 分。
     (3)可:業務尚嫻熟,解答簡要,對所提問題雖不滿意但仍可接受
          者,11  分至 20 分。
     (4)劣:對業務不嫻熟,答話顯得不耐煩者,0 分。
(三)每一受測者,總分在 85 分以上者評定等第為優,70  分至 84 分
      者為良,60  分至 69 分者為可,59  分以下者為劣。
(四)電話禮貌測試成績,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五)就測試結果之優缺點予以記點登記,年終統計成績,平均成績 85
      分以上者,擇優於年終表揚或推薦參與本監模範人員選拔,俾表現
      良好之同仁得到應有之獎勵。如均無人達到 85 分以上之平均成績
      ,則不予敘獎。
民國 89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6
六、考核測試
 (一) 本監成立電話禮貌測試小組對本機關或所屬機關同仁,採不定時方
      式測試電話禮貌,以督促電話禮貌之推行。
 (二) 測試項目及評分標準如次:
      1接話速度占二十%,以電話鈴響數為評分標準:
      (1) 二響接聽二十分。
      (2) 三響接聽十五分。
      (3) 四響接聽十分。
      (4) 五響以上五分。
      2電話禮貌占四十 %,以自報單位、問候語、結束語與語氣是否謙
        和、誠懇為評分標準:
      (1) 優:自報單位、問語語、結束語,語氣謙和、誠懇者,三十一
          分至四十分。
      (2) 良:自報單位、語氣謙如、誠懇者,二十一分至三十分。
      (3) 可:自報單位,語氣尚謙和、誠懇者,十一皆至二十分。
      (4) 劣:未自報單位,語氣欠謙和、誠懇者,○分。
      3答話內容四十%,以對本部及所屬機關業務及相關法令是否嫻熟
        ,解答是否詳盡為評分標準:
      (1) 優:對業務嫻熟,解答詳盡,對所提問題能不厭其煩加以說明
          者,三十一分至四十分。
      (2) 良:對業務嫻熟,解答尚詳盡,對所提問題尚可使人滿意者,
          二十一分至三十分。
      (3) 可:業業務尚嫻熟,解答簡要,對所提問題雖不滿意但仍可接
          受者,十一分至二十分。
      (4) 劣:對業務不嫻熟,答話顯得不耐煩者,○分。
 (三) 每一受測者,總分在八十五分以上者評定等第為優,七十分至八十
      四分者為良,六十分至六十九分者為可,五十九分以下者為劣。
 (四) 測試時宜於同一時期由同一人擔任測試工作,俾能相互比較作公正
      之評核。
 (五) 測試結果應填送「電話禮貌測試紀錄表」 (格式如附表) ,依行政
      院函頒之「行政院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有關「電話禮測
      試」規定,由本監彙整測試結果陳報法務部,並作為推薦參加「行
      政院服務品質獎」評獎之重要參考依據,本監並得視情況辦理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