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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1 月 17 日
第 6 條
鑑定人依實地勘測不動產鑑定結果,應依內政部之規定製作不動產估價報
告書,詳實記載,不得遺漏。動產之鑑定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