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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第 6 條
鑑定人依實地勘測不動產鑑定結果,應依內政部之規定製作不動產估價報
告書,詳實記載,不得遺漏。動產之鑑定亦同。
民國 90 年 03 月 19 日訂定
第 6 條
(鑑定報告書製作)
鑑定人依實地勘測不動產鑑定結果,應依內政部之規定製作不動產估價報
告書,詳實記載,不得遺漏。動產之鑑定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