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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可攜式資訊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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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可攜式資訊設備停止操作時,應將其抽離其他資訊設備另行保管,儲
    存資料不再繼續使用時,應將儲存的內容消除,避免遭竊或機密資料
    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