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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可攜式資訊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6
六、可攜式資訊設備停止操作時,應將其抽離其他資訊設備另行保管,儲
    存資料不再繼續使用時,應將儲存的內容消除,避免遭竊或機密資料
    外流。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6
六、可攜式資訊設備停止操作時,應將其抽離其他資訊設備另行保管,儲
    存資料不再繼續使用時,應將儲存的內容消除,避免遭竊或機密資料
    外流。
民國 92 年 10 月 23 日訂定
6
六、可攜式資訊設備停止操作時,應將其抽離其他資訊設備另行保管,儲
    存資料不再繼續使用時,應將儲存的內容消除,避免遭竊或機密資料
    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