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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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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化、操行兩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其相差不可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操行兩項分數超過 0.3  分者,取
    其平均數起分。